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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“三手”审法,解决建工“难题”

编者按

从2021年10月起,本公号开设“深耕•微分享”专栏,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、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、规律、经验、技巧等,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,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。



本|期|作|者

无锡中院民一庭副庭长

二级法官


景鑫

从社会效果层面讲,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、案结事了。而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讲,司法审判的过程就像“解题”:证据事实是“题干”,诉求主张是“问题”,法律规范是“公式”,审判者就是要通过“阅题”和“审题”,甄别真伪项,剔除干扰项,运用合理的方法与“公式”,达到正确高效“解题”的最终目的。


那么在审判实践中,如何正确高效“解题”呢?笔者借用今年高考作文题的“三手”为题,以民事案件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谈谈自己的看法。“三手”在笔者这里即是立足本位做“本手”、独妙匠心展“妙手”、勿入俗套成“俗手”。


立足本位做“本手”,就是针对建设工程案件的特殊性,打好专业基础,准确适用法律法规、规范惯例等。


首先,要掌握民法典、司法解释中有别于一般合同纠纷的特有规则。如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认定规则、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规则,这些规则不仅要掌握,还要了解其立法背景、变迁发展,“知其然,知其所以然”。


其次,还要学习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的相关规定。建筑法、招标投标法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,也是处理建设工程案件争议问题的重要依据。如承包人不按规范施工产生的质量责任不受质保期限制,质保金返还时间一般不超过最长缺陷责任期二十四个月。


最后,还要了解建筑行业中的常见规范、惯例。建设工程的价款、质量等争议往往涉及工程造价、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标准,单证效力也与行业惯例密切相关,如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方式区别,签证单与验收单的证明内容区别。如果对这些专业知识有所储备,就无需事事都鉴定、咨询,案件处理也能得心应手、当庭心证。


独妙匠心展“妙手”,就是在案例实践的基础上熟能生巧,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融会贯通,有效识别事实“题干”的关联性和证明力,衔接适用不同法律规范“公式”,化繁为简,巧妙处理。


第一,在审理思路上先理清“脉络”、再突破“穴位”。建设工程案件往往主体多、关系乱、证据杂,这就要求我们先厘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,抓住基本的“脉络”线条后,再针对具体的“穴位”即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认证,这样大可以达到釜底抽薪、事半功倍的效果。如原告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,其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,则对发包人的诉请及证据就无需审查;再如,挂靠双方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及权利主张存在争议,但这种争议是发生在挂靠双方都主张工程款的前提下,如果一方怠于主张或者同意另一方主张,则此种争议就不存在。


第二,在证据分析上学会让证据自己“说话”。建设工程案件的证据,包括施工合同、工程量清单、施工图纸、签证变更等都有一定的专业性,如果能洞察、挖掘其中的隐含因素,有时能让“解题”变得豁然开朗。如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,导致双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有争议,可根据合同中关于“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优先顺序”来判定,排序在前的优先于排序在后的;再如,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的单价按实结算,承包人以签证结算单主张增加工程,发包人抗辩这就是合同内的工程,而签证结算单中的大部分价格是按立方米或个数计算,与合同约定不符,可见是合同外的工程。


勿入俗套成“俗手”,就是不要为了快速处理案件而进行过于取巧的套路处理,不然容易弄巧成拙,导致案件的程序、实体上存在瑕疵甚至错误,当事人的纠纷也未能得以真正解决。


第一,程序上不要轻易拆分案件“一鱼多吃”。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请多,造价、质量、工期、违约等方面的本诉与反诉相互交织。考虑到某个诉请的审理周期较长,审限又将至,有时会释明当事人暂将该诉请撤回、另案再诉,或者未经释明直接判定不予理涉、另案处理。如将解除施工合同与赔偿损失拆分审理,以工期扣款仅作抗辩而未提反诉为由要求另案处理。


第二,实体上慎用“举证不能而败诉”。举证不能是指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,这是要经过详细的认证论证过程才能下的结论,不能因为证据繁琐、真伪交织,未加深入推理、评判就作出简单结论。如地下一层有预埋管地漏,而地下二层被水淹无法勘察,承包人对此举证。但按照常理,施工系自下而上进行,在地下一层已经施工的情况下,可以推定地下二层也已施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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